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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项目免税优惠限效益分享型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税 [ 2 0 1 0 ] 1 1 0 号 ),对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大减免税优惠政策扶持。咋看上去,这是一块非常诱人的“免税蛋糕”。但仔细研读该文件的相关条款我们发现,这一优惠政策仅限效益分享型项目,而且还要同时满足相关标准和条件,享受优惠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
节能减排项目免税优惠政策出台背景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5年起,我国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并将能耗指标列入“十一五”规划,逐年分解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在这种宏观背景下,作为一种全新的、重要的节能方式,合同能源管理被推上前台。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2010年国务院专门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 国 办 发 [ 2 0 1 0 ] 2 5 号 文件。
     《意见》中指出了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此,《意见》做出了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当前,我国步入了“十二五”的关键时期,节能减排工作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据《“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将从782家发展到2500家,节能服务产业将实现总产值3000亿元。 有关专家表示,工信部节能司正酝酿在企业建立节能管理中心,对企业进行能源审计,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在这个环节中,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企业可以发挥节能减排重要作用。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 国 办 发 [ 2 0 1 0 ] 2 5 号 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税 [ 2 0 1 0 ] 1 1 0 号 ),其内容明确了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收入可获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用能单位符合规定的费用和资产特殊税务处理。 
 免税优惠仅限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财 税 [ 2 0 1 0 ] 1 1 0 号 文件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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