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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
摘要:
我国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给予了高度关注。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在我国还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进一步发展还有诸多不利的环境和障碍需要克服。
 
正文:
   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由于“能源危机”使发达国家企业的能源费用大幅度提高,因此受到巨大的冲击。与此同时,许多技术开发商和设备供应商纷纷向企业推销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企业面临许多疑惑:
  (1)本企业的节能潜力在哪里,到底有多少?
  (2)大量广告推销的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中,哪些是最适合本企业的?
  (3)如何制订节能规划、设计和实施节能项目?
  (4)节能项目所需的资金如何解决?
  面临企业的这种需求,一种以盈利为目的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在国际上简称为ESCO,目前在中国简称为EMCo)出现了。他们为客户提供一种全新的节能服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为客户提供系统节能服务:能源效率诊断和节能潜力分析、节能项目可行性探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选购、施工、节能量检测、人员培训等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向客户(企业)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在合同期内,EMCo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客户得到全部设备和节能效益。可见,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未来的节能效益进行节能投资,对客户来说,项目的现金流始终是正的,客户获得了节能效益,EMCo业得到了盈利和发展,同时也获得了社会环境效益,是一种多赢的市场机制。
  1992-1994年,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中国完成了《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问题及战略研究》。该项研究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中国有巨大的节能潜力,全社会存在着大量技术成熟、经济和环境效益都很好的节能项目,但由于各种市场障碍,这些项目未能普遍实施。为此,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多次探讨如何促进节能项目普遍实施的问题。经过一系列的研究和讨论,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一致认为:中国正经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深刻社会变迁,原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节能管理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因此,节能工作的管理方式也应该随之改变。总的说来,节能应该是两条腿走路:在建立和完善节能法规、标准和激励政策的同时,有必要引进和推广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节能投资与服务融为一体的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1997年,在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在北京、辽宁和山东成立了三家示范EMCo,1998年底,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合作的《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开始实施,从此拉开了在我国引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序幕。
  3家示范EMCo从1997年到2006年6月底,其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长,累计为客户实施了453个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达12.62亿元,通过实施这些项目,EMCo获得项目净收益4.2亿元(毛利),丽客户的净收益则是EMCo收益的8-10倍。这些项目产生了良好的节能和环境效益:形成节能能力137万tce/a。三家示范公司的成功实践证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是可行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2000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资源司向全国发布了《关于进_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并做了大量的宣传、培训工作。这一通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响应。国内众多企业和从事节能的有识之士目睹了示范所展示出的成果,也认识了基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的节能新机制的发展前景。他们受到示范成功经验的鼓舞和激励,纷纷投入到宣传、推广和实践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中来。
  实践表明,在中国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新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专业化的EMCo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可以克服目前众多企业在实施节能项目时所遇到的障碍,诸如能效诊断、节能技术和项目方案选择、项目融资困难和管理风险等。EMCo帮助企业克服这些障碍,可以加速实施目前广泛存在于企业中具有良好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更重要的是,基于市场运作的EMCo受利益最大化驱使,会努力寻找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努力开发节能新技术和节能投资市场,从而使自身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将在中国形成一个基于市场的节能服务产业大军。
  目前,EMCo行业组织——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已有会员近300个;其中有60个左右的公司或多或少的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了节能项目,2006年投资总额15.02亿元。
  我国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许多重要的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把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作为推进我国节能的重要措施。国务院批准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也明确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尽管如此,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进一步发展还有诸多不利的环境和障碍需要克服。
  1 EMCo项目的合同性质和税收问题
  基于市场运作的EMCo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节能服务,其中包括:能效诊断,项目设计,承担设计风险;为项目提供资金,承担投资风险;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承担:设备风险;为项目组织施工,承担工程风险;为项目运行提供维护和保养,承担管理风险;最终确保节能量,承担承担整个项目的风险。因此EMCo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绝不是简单的设备销售或技术咨询。EMCo与其客户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综合性服务合同,EMCo最终向客户销售的是“节能量”。然而我国的税务部门通常把EMCo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即误认为EMC0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或销售自己的设备从中谋利的,因此把 EMCo与客户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这样,就把 EMCo的服务费视弼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变成了增值税。与此同时,EMCo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分享,税务部门通常把EMCo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EMCo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EMCo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还只剐剐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剐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尽管设备已安装到客户,但是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设备乃至整个项目的所有权是属于EMCo。本来EMCo为客户出资做项目已承担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可以说是雪上加霜。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为EMCo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其中的关键是确认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定性问题:能否认定节能服务合同是服务性质的合同,或者是否可以把“设备销售”与“节能服务”分别计税。同时建议,EMCo的客户支付给EMCo的节能效益分享款,纳入当年的营业成本。
  2 EMCo的节能服务亟待规范
  目前新生的以合同能源管理或开始尝试以这种方式为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公司,其发展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上述EMCA成员中或多或少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60个公司中,有的公司这几年来只做过一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的已具规模的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额在该公司合同总额中的份额不到百分之十;有的是设备供应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这些公司还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 EMCo。可喜的是,这些年来,除了三个示范EMCo以外,一些新的以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主业的 EMCo发展起来了,他们为企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为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注意一些冒牌的“EMCo”破坏合同能源管理的名声所起的负面作用。总的说来,EMCo在我国毕竟还是处于早期发展中的行业,这一群体处于参差不齐、良莠不分的状态,尚无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及其履约道德准则等。建立和完善这些规范可以避免目前鱼目混珠的状态。这应该是EMCo行业协会的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3 目前的企业信誉环境不利于EMCo的发展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无论是EMCo还是耗能企业(EMCo的客户),都存在这个问题。企业怀疑EMCo的承诺是否是真实;EMCo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EMCo承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主要风险,一旦有的客户借口不支付应分享给EMCo的节能效益,那么EMCo就会很快面临亏损甚至破产。实际上,有时候 EMCo的业务风险比银行的信贷业务更具风险性。当前的重要任务是,采取有效的、政策的、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降低EMCo和客户的履约风险。不解决好这个问题,EMCo在中国很难继续迅速发展。当前解决这个问题有难度,但是并不是不可解决的问题,已有不少专家为解决这个问题开出了,问题是这些“良方”能否得到政策支持。
  4 在现行的政府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下难于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项目
  1992年美国两院议会通过议案要求政府机构与ESCo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政府楼宇的节能改造。在这个法案中,允许政府机构在不增加原来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 ESCo分享;同年加拿大政府也通过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简称FBI),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政府机构的节能。美国和加拿大政府这样做是十分明智的,因为:(1)不需要增加政府财政预算就可以依靠EMCo为量大面广的政府楼宇实施节能;(2)政府在节能上起带头表率作用;(3)所节约的能源费用可以用于政府机构改善其他办公条件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4)支持了ESCo的发展。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政府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下,EMCo不可能与政府机构分享节能效益,除非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作出适当的决定,允许政
府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与EMCo分享节能效益,或允许节能改造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入政府机构的预算和采购。我们应该把传统的政府机构节能靠政府增加财政预算的思路改变过来,即主要靠这种基于市场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来促进政府机构的节能,这也是当务之急。
  5 我国金融机构尚未能积极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
  目前,我国的EMCo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EMCo都属于中小企业,刚刚成立的EMCo在金融系统尚未建立信誉;节能项目不像一般的建设项目能形成抵押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EMCo的业务;尽管我国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但是EMCo大量的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设备和合同应收款)留在客户企业(待分享效益后才能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不承认这种资产的实在性,也不认可把这种资产作为信誉抵押。在发达国家,政府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项目融资,因此不存在这些问题,。目前由《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国际资金支持的((EMCo贷款担保计划)正在为EMCo的节能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一个迫切的任务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根据节能项目的特点,特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投资和融资的金融品种(例如银行信贷、保理、融资租赁、信托、合同收购、保险、项目公司、准股权投资、互助基金联保等),以切实可行的多种渠道和模式为EMCo投资和节能项目融资创造有利环境。希望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关基金也能划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提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EMCo节能项目投资和融资的能力建设。
  6 政府的节能基金应把 EMCo纳入支持范围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节能基金仅限于支持一般企业的节能项目,还尚未把具有节能资金再造血功能和扩大节能再投资功能的EMCo列入支持范围。
解决上述问题和障碍是当前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至关重要和迫在眉睫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EMCo的行业协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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